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钢铁联合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面向产业需求开展研究,推动产学研更紧密、更全面地结合,提高主导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联合大学共同设立“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钢铁联合研究基金”(以下简称“钢铁联合基金”)。为规范钢铁联合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钢铁联合基金是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组成部分,重点资助我省钢铁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新理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项目列入省基金资助计划。
第三条 钢铁联合基金设立领导小组和钢铁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在省基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合办公室负责钢铁联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钢铁联合基金按照省基金管理模式运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钢铁联合基金领导小组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钢铁行业生产、发展需求,提出年度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由省基金委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 申请钢铁联合基金资助项目,须按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八条 省基金办和联合办公室共同组织项目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基金办负责进行同行专家函审工作,汇总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由钢铁联合基金领导小组提出资助预算建议,报送省基金委审定。
第十条 钢铁联合基金领导小组依照省基金委批准的资助预算,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同行专家函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由省基金办报送省基金委审定,并按相关程序下达资助计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各出资方于每年1月25日前将资金划拨至联合办公室账户。联合办公室应定期向各出资方汇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钢铁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遵照《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钢铁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资助总额,分年度由联合办公室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一般每年一次。
第一次拨款,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接到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资助总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填写项目计划书,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基金办,由省基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项目计划书的,应提前向省基金办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须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后进行,经联合办公室审查工作进展正常的,按项目计划书相应年度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停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如在省内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联合办公室审查,报省基金委批准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所在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悉数交回联合办公室,同时编报项目中止、撤销经费收支结算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报联合办公室审查核销。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钢铁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联合办公室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1月20 日前向省基金办和联合办公室报送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并按要求向省基金委、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汇报项目进展及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如确需调整、中止、撤销,按立项的程序,逐级申报、审查,经省基金委批准并正式行文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如需更换或调整,遵照省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授予项目承担者、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由双方依法运用,运用该成果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发表论文或专著时要署明“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钢铁联合研究基金资助项目(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 Steel and Iron Foundation of Hebei Province)”字样。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获得其它渠道经费资助的,须报联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基金办、联合办公室主持验收。属鉴定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审批,有关事宜按国家和省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