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是指列入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的软科学。
第三条软科学项目要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后半年内完成验收。
如不能按期验收,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一年。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执行的软科学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终止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结余财政经费按相关规定退回。
第四条归口管理部门是指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确认的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的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进行验收
会议验收: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采取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核实有关资料,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由组织验收部门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判断其是否完成项目任务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六条 申请软科学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任务合同和项目申请书;
3、项目验收证书;
4、项目工作报告。主要介绍承担单位是如何完成软科学项目的,如在研究过程中用采用什么工作方式,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哪些调查研究,发表了哪些文章等;
5、项目研究报告(包括电子版的Word文档)。研究报告是验收材料中最主要材料,是项目所做工作的最终体现。一般应包括课题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现状分析、祥细研究内容、对策和建议等。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6、研究报告摘要一(包括电子版的Word文档)。是项目主要内容摘要,介绍项目的研究成果,创新点,应用前景等,不少于5000字;
7、研究报告摘要二(包括电子版的Word文档)。用于研究成果检索,不多于1000字;
8、调查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调研所形成的报告;
9、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财政拨款、地方及部门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等各项经费到位情况,并真实反映省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编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决算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10、一篇以上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或河北日报发表的文章(河北日报发表的文章刊登时要注明河北省软科学计划项目)。
11、出版的专著等(可不附)。
以上材料用附件中的封面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专著另附),一式一份上报。
第七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一般应符合下列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备齐验收材料,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验收材料;
3、省科技厅审查验收材料后,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形式、验收组织部门和验收专家;
4、按照确定的验收形式,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5、项目承担单位办理验收证书手续,验收资料归档。
如不能按期验收,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一年。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执行的软科学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终止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结余财政经费按相关规定退回。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形成最终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打印纸质项目验收证书(份数不限),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同时将项目验收证书的电子数据上传到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切记涉密项目不得从网上传送数据,必须刻录数据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2、按第六条要求,整理装订全套验收材料一份,与要求的电子数据一并报省科技厅,用于归档。
第九条 省科技厅自接到材料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加盖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的《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发送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当认真审阅项目全部验收材料,客观提出项目评价意见,并对验收结论负责。同时应当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秘密。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应当对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归档的验收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种。
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完成项目任务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并且经费使用合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没有全部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
2、在项目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
4、超过项目任务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5、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