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科研政策 > 学校政策 > 正文
学校政策

河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02-15 16:41:5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校科字〔20161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对《河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修订意见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161230    

 

河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科技、社科研究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监督纵向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各学院等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项目预算及其有关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决算。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所需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完成负有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公告。

第九条  对于自由申报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通过基层管理单位进行申报;对于有指标限制的项目,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指标,各基层管理单位组织推荐,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筛选。

第十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机构、跨行业协作攻关,联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鼓励学术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大力推进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组要合理使用经费,确保项目进度和研究质量,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因项目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相应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提出变更申请,经二级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负责提供检查报告,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检查报告的汇总、上报。

对于研究进展缓慢的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要进行督促;课题组要撰写工作报告,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对私自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的主要责任者,学校将扣除因该项目发生的科研奖励,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年度检查的项目,学校可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具体结题要求按照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其中:

1、外拨经费: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有外拨经费的,按规定签定任务和经费外拨合同书,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2、代购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我校购置且作为科研成果交付课题委托方的设备,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支付。涉及进口设备的相关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3、单笔开支10万以上的(含10万元)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由项目列支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要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下未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由基层管理单位审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其所有权归学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经费预算表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结余经费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2年内用于原课题组科研活动。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原下达单位收回或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使用。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层管理单位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相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结项后负责将科研档案整理归档。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凡是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作为科研考核、职称晋升等项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以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062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2017-01-14


回顶部

Copyright© 河北大学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电话:0312-5015607  传真:0312-5079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