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科研政策 > 学校政策 > 正文
学校政策

河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02-15 16:37:3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河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高水平优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促进我校科研基地建设,特制定《河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机构的职能是: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 科研机构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且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二)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任务且完成较好,或在横向联合、对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中成绩突出,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有思想素质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年富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有实力较强、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一般应为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13以上。

(四)能通过多种渠道持续获得科研项目和经费,每年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基础性科研机构必须承担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立项课题,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或横向项目。

(五)具备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场所等基础条件。办公场所一般由所在学院解决;确需学校解决的,由科研机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审批后按学校科研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六)科研机构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账户,按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需填写《河北大学科研机构立项申请书》,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本单位名义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进行立项审查,聘请校内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并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科研业务、行政等全面工作,除专职科研机构外一般不纳入行政级别序列管理。学校委托学院进行日常管理。跨院系成立的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可由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调整与撤销

本着“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学校定期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与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成绩突出的科研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提出整改或撤销建议,经学校审议后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纳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管理序列的科研机构,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管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验室(基地)主任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的学科带头人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实验室(基地)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实验室(基地)实行课题制管理,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编制,各类工作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

(四)实验室(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每年给予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一定的运行经费,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各重点实验室(基地)进行评估考核,并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填报统计数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回顶部

Copyright© 河北大学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电话:0312-5015607  传真:0312-5079605